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深入打好移動源污染防治攻堅戰,經研究,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關于調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局(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指定郵箱)。征求意見時間截至2022年6月10日。
聯系人:巴中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科 雷年軍
電話:(0827)5187728
郵箱:383608541@qq.com
地址:江北大道西段187號
巴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5月26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調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以下簡稱禁止使用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區域
1.市主城區(含巴州區、恩陽區、巴中經濟開發區)及各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
2.高速公路、城區快速通道周邊500米范圍內;
3.環境敏感區等其他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區域。
上述區域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種類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裝備有發動機和移動機械及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機械(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鏟車、推車、吊車、非公路用卡車等)、農業機械、材料及貨物裝卸、機場地勤設備、柴油發電機組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1.國Ⅰ及以下排放標準的;
2.經檢驗,污染物排放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的Ⅲ類限值的;
3.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的。
四、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軍用、警用、消防、執行應急搶險工程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2019年7月20日發布的《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同時廢止。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